院属各单位:
根据《司法部、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》的相关规定,自治区决定建立新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(地方库)(具体函见附件),请各相关单位认真组织专家推荐工作。具体要求如下:
一、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
(一)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从事审判、检察、公安等工作并熟悉相关鉴定业务;
(二)从事或参与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;
(三)了解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法律、法规和政策,熟悉国家和地方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制度与技术规范;
(四)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操守;
(五)健康状况良好,可以参加有关评审、评估和培训等活动。
二、研究特长
请从污染物性质鉴别、地表水和沉积物、环境大气、土壤与地下水、近岸海洋和海岸带、生态系统、环境经济、其他类(主要包括噪声、振动、光、热、电磁辐射、核辐射、环境法等)等8个领域中选则申报。
三、报送时间
请于2017年6月23日前,将推荐表(见附件)电子版和纸质版2份(双面打印)报送至科管处,“所在单位意见”处由我处统一盖章后上报。
附件:1、关于推荐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专家库专家的函
2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(地方库)申请表
联系人:肖丽
电话:0991-4516140(内线2023)
电子邮箱:[email protected]
科研管理处
2017年6月14日